诚信 专业 执著 共享

福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哪家好首选福建永正生态检测有限公司承接各种专业福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生态调查规范专业土壤调查福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福建入河入海排污口调查福建环境损害鉴定福建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是专业的福建环境损害鉴定公司、福建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机构、福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司、福建入河入海排污口调查公司、福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等。想了解福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怎么样、福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少钱、福建土壤调查怎么样、福建入河入海排污口调查价格、福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收费、福建环境损害鉴定怎么样、福建环境损害鉴定多少钱、福建工业放射检测评价、福建生态调查、福建在线仪器比对与验收、污泥环境损害鉴定、危废环境损害鉴定,欢迎咨询永正。

行业资讯

  • 关于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检测、风险评估等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
  • 发布日期:2023-04-18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技术审核要点(试行)

为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以下简称“审核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审核要点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以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审核资料要求及审核技术要点。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以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

本审核要点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及相关评估工作。

二、引用文件

本审核要点内容引用了下列法律法规、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审核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

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5)《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7)《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8)《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9)《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10)《上海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

1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

1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土〔2019〕12号

13)《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17)《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

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

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T1019)

2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

三、第一阶段调查技术报告审核

(一)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参照HJ25.1附录A

2.审核资料:申请人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文件等证明地块范围和规划用途的证明材料;现场快筛以及人员访谈相关记录。

(二)技术审核要点

1.资料收集分析

1)调查红线范围和面积是否准确,应以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地块的土地证作为面积划定的依据。

2)地块历史开发利用情况(追溯至农田、林地或荒地,以不遗漏可能造成地块污染影响的人为活动历史为原则)。

3)地块不同历史时期的用地功能图、生产平面布置图及卫星影像图。

4)企业生产基础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体清单及使用量,生产工艺流程等。

5)企业生产主要的产污环节名称和位置,污染物排放及处置情况。

6)企业槽罐、管线、沟渠分布情况,地下设施应单独列出。

7)周边(尤其是相邻)企业生产及产污情况(根据重要性突出重点,简要说明)及其对调查地块的影响分析。

8)企业环评报告、批复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收集情况,相关资料只要存在都要收集,未能收集的说明理由。

9)地块是否发生泄漏等污染事故,相关环保投诉情况。

10)历史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相关数据。

11)区域水文地质资料,若条件允许,还应收集地块勘探报告等相关资料。

2.现场踏勘

1)生产车间、储存设施、管线、沟渠、固废存放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设施的现状(明确是否拆除)、防渗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污染物迁移至土壤的风险。

2)有毒有害物质储存设施分布位于地下还是地上,是否存在腐蚀痕迹等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

3)现场是否存在有刺激性气味、异常颜色的土壤。

4)地块是否存在遗漏原辅料、固废、废液、废水,地块内部是否存在地表水体,如有应考虑取样监测。

5)踏勘时,现场快速筛查的结果、设备型号及校准记录。

6)周边敏感目标与地块相对位置关系,化工企业或园区应重点关注周边是否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7)现场踏勘总结,说明现场存在的风险点,为后续采样点位布设提供依据。

3.人员访谈

1)访谈对象: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应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

2)访谈内容:地块历史使用状况,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以及其他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无法获取的相关信息。

3)结果汇总:第一阶段调查应对人员访谈结果进行总结汇总,总结人员访谈获取了哪些关键信息(对污染调查有帮助的),与资料一致或者不一致,作为后续采样点位布设依据。要将人员访谈记录表作为附件,访谈表格不少于3份,对象应覆盖全面。

4.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无可能的污染源,应给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的结论;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污染源类型、明确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和迁移途径,分析其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明确是否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调查结论应包含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不应写成免责说明,调查单位应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5.其他审核要点

1)农用地转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只需开展第一阶段调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①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②周边有明显的污染源对其产生影响。

③曾经使用污水灌溉。

④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⑤已有监测数据表明土壤及地下水存在污染。

⑥地块上曾经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2)对部分地块如因年代久远无法获取地块调查所需相关信息,建议直接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四、第二阶段初步调查评审技术要点

(一)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参照HJ25.1附录A.2

2.审核材料:申请人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文件等证明地块范围和规划用途的证明材料、土壤及地下水现场采样视频/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洗井记录单、现场快筛以及人员访谈相关资料等。

(二)技术审核要点

1.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地块边界范围为准,对调查范围面积较大的地块如涉及不同用地类型、不同企业可分别开展调查,但应考虑地块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污染相互影响,以及开发顺序不一致时对用地安全的影响。

2.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内土壤与地下水,如场地内有残留的原辅料、固废、废水、流经地表水及沉积物,应同时确定主要成分或开展取样监测,明确处置建议。

3.地块土层信息和水文地质

应收集调查区域范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地块土层分布及其厚度,明确地下水流向和水位;对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地块,在水文地质条件一致的前提下可引用相邻区域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作为现场采样钻探深度判断的依据,并通过调查中土孔和地下水孔钻探成果,获取地块土层和地下水分布相关信息。

4.监测点位布设

1)布点方法的选择

常规的点位布设方法有系统随机布点、专业判断布点、分区布点和系统布点法。不同布点方法有其适用条件(表1),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地块,可以采取多种布点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

1 几种常见的布点方法及适用条件

布点方法

适用条件

系统随机布点法

适用于污染分布均匀的地块。

专业判断布点法

适用于潜在污染明确的地块。

分区布点法

适用于污染分布不均匀,并获得污染分布情况的地块。

系统布点法

适用于各类地块情况,特别是污染分布不明确或污染分布范围大的情况。

2)重点区域的筛选

重点区域的选择应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成果进行确定,场地调查中常见的重点区域有:

①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②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③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④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和辅助设施区。

⑤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⑥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⑦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区域。

对于关闭企业地块要同时应考虑原场地生产设施拆除扰动对污染物空间分布造成的影响。

3)土壤点位的布设

第二阶段调查如果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①重点区域

对于关闭地块,如原有生产布局清晰,应根据专业判断法选择重点区域内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漏点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进行点位布设,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土壤监测点不少于2个;对于生产布局不明的重点区域,应采用系统网格布点,建议网格不大于40m*40m。

对于在产企业,应在不影响企业生产且不造成安全事故的前提下,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土壤点位布设,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如无法在污染源附近进行布点,应考虑在污染迁移途径的下游进行点位布设,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土壤监测点不少于2个。

专业判断布点法的土壤采样点位置应确保针对性,宁缺毋滥,每个采样都应有位置确定的依据和理由,现场可结合钻孔情况优化布点位置选取。

②非重点区域

对于办公区、宿舍等非重点区域,采用随机布点法,原则上每5000m2应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位。

③土壤对照点

监测过程中应在地块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且不受周边污染源影响的裸露土壤,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尽可能选择对照点表层土壤类型与地块内土壤类型一致的点位,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地块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4)地下水点位的布设

地下水监测点应设置在重点区域的内部或下游,并在上游设置对照点,每个地块地下水监测点应满足HJ25.2要求不少于三个点,且不在同一直线上,对于化工企业或园区,周围1公里范围内如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应同时对其开展监测。

5.现场采样

1)土壤采样

①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块地勘资料及现场情况确定,对于关闭企业地块要同时兼顾原场地生产设施拆除扰动对污染物空间分布造成的影响,采样深度应考虑污染分布的最大可能深度,并钻探至未发现明显污染的深度为止;钻探深度应大于地块地下设施最大深度;不同深度样品采样间隔不超过2 m;不同性质土层应至少每个土层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具体采样深度应结合快筛和污染识别选择污染情况最严重的土层。

对于存在潜水层的地块钻探深度不得钻穿第一隔水层(在场地内分布连续且有一定厚度),原则上应采集0-0.5 m 表层土壤样品(扣除硬化层),0.5 m以下下层土壤在水位线附近50 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采样点。

对于部分地块如不含潜水,原则上采样深度至第一隔水层(黏土层或风化层,分布连续,有一定厚度、渗透性弱),钻探深不得钻穿该隔水层底板,原则上采集0-0.5 m表层土壤样品(扣除硬化层),0.5 m以下下层土壤根据土层性质,每个土层采集一个样品,对于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

②土壤钻探

应根据场地土层性质选择合适的钻机类型,钻进过程中应采取钻探深度;每次钻进深度宜为50 cm-100 cm;不同样品采集之间应对钻头和钻杆进行清洗,清洗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

③采样点的选择

对于某一层次土壤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现场感官判断并结合现场快筛,选择颜色气味异常的点进行采样,对于感觉判断无异常应根据快筛结果进行采样点的选择。

④样品采集

用于检测含水率、重金属、SVOCs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可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采样过程应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土壤采样完成后,样品瓶需用泡沫塑料袋包裹,随即放入现场带有冷冻蓝冰的样品箱内临时保存。

用于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应单独采集,不允许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取土器将柱状的钻探岩芯取出后,先采集用于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用刮刀剔除约至少1-2 cm表层土壤,在新的土壤切面处快速采集样品。针对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少于5 g原状岩芯的土壤样品推入加有40 mL 棕色样品瓶内,推入时将样品瓶略微倾斜,防止将保护剂溅出;VOCs的土壤样品取样瓶数以及是否添加甲醇保护剂应根据实验室分析需求以及地块有机物快筛结果确定。

2)地下水采样

①钻探深度

应根据地下水水位和潜水层厚度确定钻探深度,原则上应不钻穿潜水层底板,若发现揭露隔水层,应立即停止钻探,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②建井

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水位、稳定水位,监测井内径不小于50mm;井管材质选择坚固耐腐蚀不对水质产生影响的;连接处用螺纹或卡扣,避免使用粘合剂,地下水水位以上的滤水管长度根据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确定,长度不宜超过3m。建井结束后应给出建井结构图,并进行建井后洗井。

③洗井

洗井分为成井洗井和采样前洗井,采样前洗井在成井后48小时(水量和水质稳定的可在24小时后)进行,洗井过程中pH、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等检测连续测定稳定即可停止洗井,如指标无法稳定应洗至3-5倍体积的水量后方可停止洗井。洗井过程中应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大的扰动,控制流速。

④采样深度

应依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物特征进行确定。对可能含有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的地下水,应对应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样。其他情况下采样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线0.5 m以下。

筛管埋设起始位置及长度应根据地下水含水层情况确定。

⑤样品采集

先采集VOCs样品,取样瓶应充满顶空,其他指标应根据分析方法要求加入相应的保护剂,采用要求的容器进行保存,不同监测井之间取样应对取样设备进行清洗,如用贝勒管采样应做到一井一管。

3)固废和地表废水采样

固废和地表废水的取样按照相应的固废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6.样品保存流转

对于检测方法有规定样品保存流转要求的应按照方法要求进行样品保存和流转,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析,检测方法没有明确保存时限的,土壤样品保存和流转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地下水样品保存方法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方法技术规定》执行。地表水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493)进行;底泥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3)进行。

7.监测分析

1)土壤监测指标为基础45项+特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成果确定;地下水监测指标应涵盖地块特征污染因子。若场地可能存在恶臭污染源,还应开展异味调查监测。

2)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指标优先选择标准推荐的国标或行标,没有相应的国行标的可以采用地标或外标方法进行检测,对部分特征污染因子没有标准测试方法的指标可以不进行监测,如采用非标方法进行监测,应将结果纳入报告作为参考。

3)所选用方法的检出限和分析设备灵敏度应满足调查要求,不宜选用检出限与标准限值接近的测试方法。

8.质量控制

1)采样和样品流转过程质控

第二阶段报告中应说明采样和样品流转过程的相关质控措施,并在评审阶段提供相关的资料备查。

土壤采样、流转:提供现场采样视频(至少一个完整的土壤取样视频,)、照片(带GPS坐标、每个采样点完整、清晰的岩芯箱照片、样品照片含标签以及平行样、全程序空白、密码样等,取样各环节照片)、采样记录、现场快筛记录、样品运输前的交接记录等相关资料。

地下水采样、流转:现场采样视频(至少一个建井、成井洗井、采样前洗井、水样采取视频)、样品照片(含标签以及平行样、全程序空白、密码样等)、建井、洗井、采样记录、水质参数测定记录(或洗井体积)、样品运输前的交接记录等相关资料。

2)分析测试

第二阶段报告中应包括分析过程所有检测指标的质控数据(空白、准确度、精密度)以及分析过程的质控措施,并将资质证书、能力附表作为报告附件,同时在评审阶段应提供检测报告,并提供检测报告数据与原始数据记录(图谱)一致的声明、样品交接单等资料备查。

9.结果评价

1)土壤风险筛选值

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明确采用GB36600中一类用地或是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评价方法为采样单因子评价,对GB36600之外的指标可参考地方标准和国际公认标准进行评价,也可以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若对HJ25.3的推荐参数进行了调整,必须给出充分可信的依据。

对于高背景地区,如背景值(地区土壤环境统计值)大于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选择地方背景值作为土壤风险筛选值。确定背景值需基于充分可信的科学依据和统计方法。

2)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确定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现状。地下水功能区划明确的按照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类别确定地下水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羽及下游区域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下水污染羽及下游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不涉及的指标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也可参考地方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评价。

如地下水背景值(地区地下水环境统计值)大于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的,选择地下水背景值作为地下水风险筛选值。确定背景值需基于充分可信的科学依据和统计方法。

10.结果分析

对调查点位的针对性、现场感官与快筛情况、检测数据三个方面开展调查结果分析,说明调查数据的意义(反映的情况),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污染情况

11.结论建议

应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明确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超标情况,确定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如非污染地块,应进行调查不确定性说明;如确定为污染地块应明确主要的污染物类型,污染成因,并提出下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和地块环境管理方面的建议。

五、第二阶段详细调查评审技术要点

(一)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参照HJ25.1附录A.2

2.审核材料:第二阶段调查报告(含初步调查相关内容及结果、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文件等证明地块范围和规划用途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土壤及地下水现场采样视频/照片,现场快筛以及人员访谈相关资料等。

(二)技术审核要点

1.初步采样工作评估

分析初步采样获取的地块信息,主要包括土层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现场和实验室检测数据等;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程度和空间分布;评估初步采样分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布点采样

根据初步采样检测结果,对超标点位所在的重点区域按照20m×20m的网格进行加密布点,对其他区域按照40m×40m的网格进行布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确定的最大深度,如初步采样最大深度仍有超标,应继续向下采样至无污染为止,采样间隔的设置参照初步调查进行设置;地下水应在初步调查点位布设基础上,在超标区域增设地下水监测点,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80m×80m)不少于1个,存在非水溶性有机物或污染物浓度高的区域,采样网格不宜大于40m×40m。

详细调查阶段点位数量及分布应能满足污染范围的确定。前期调查不能满足地块污染范围划定要求时,则应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有足够数据划定污染范围为止。

3.监测内容

1)特征污染因子

对于初步调查发现的污染超标区域,详查阶段以监测地块关注污染物为主,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等超标污染物;对于初步调查阶段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部令72号文),需要根据该区域污染识别情况设置监测因子。

2)风险评估所需参数

地块特征参数包括: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层或选定土层的土壤样品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如土壤pH值、容重、有机质含量、含水率和质地等;地块(所在地)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

4.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详查阶段样品采集要求同初步采样;采样、流转、分析和保存等过程质控要求同初步采样。

5.结果评价

评价标准及方法选择参照初步调查

6.结果分析

从详细调查点位的针对性(布点考虑)、现场感官与快筛情况、检测数据三个方面开展调查结果分析,说明调查数据反映的污染情况。

从单一污染物空间分布的连续性角度说明污染物分布的合理性,从中判断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如存在污染不连续或浓度分布没有明显规律,或污染物分布边界依然不能确定的,应开展补充调查。

7.结论建议

明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如污染涉及不同深度应按照污染物纵向分布给出不同层次的污染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风险评估和地块环境管理方面工作建议。

六、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审核

(一)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参照附件1

2.审核材料:按照《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申请风险评估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文本(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等必要的附件材料,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文件等证明地块范围和规划用途的证明材料;

③评审通过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报告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扫描件),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评审意见(扫描件);

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阶段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通知、评审反馈意见;

⑤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二)技术审核要点

1.危害识别

应根据地块第二阶段调查的成果,明确需要关注的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及深度,以及地块未来开发利用可能暴露于污染的人群组成。对于第二阶段调查结果不能满足风险评估要求的地块应开展补充监测。

对于个别存在明显异常气味的地块,通过现有检测手段无法锁定目标污染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依据生物毒性或恶臭进行评估。

对于地块利用规划尚不明确的地块,依据保守原则按照第一类用地开展风险评估。

2.暴露评估

1)暴露情景途径

①暴露情景

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地块污染物经由不同途径迁移和到达受体人群的情况。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人群的活动模式,HJ25.3规定了2类典型用地方式下的暴露情景,即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第一类用地(简称“第一类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表的第二类用地(简称“第二类用地”)的暴露情景。

②暴露途径

根据污染物的特性,暴露人群组成、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选择合理的暴露途径,并根据暴露途径建立暴露模型,主要的暴露途径有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共6种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和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3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

如地块不涉及开挖扰动,表层土壤以扣除硬化层后50cm计,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为下层不开挖污染土壤的顶板埋深,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应以污染物扩散至浓度不超标的深度为准;当地块开发涉及到扰动下层土壤或上下层土壤混合,则应当按照表层土壤进行评估。

当地下水不超标时不考虑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当地下水污染物超标时应对地下水的用途进行分析,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是开发过程中地下水是否出露,从而确定存在的暴露途径。

当地块周边存在敏感目标时,地下水风险评估除考虑健康风险外,还应评价环境风险。

2)暴露评估模型参数

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尽可能根据现场调查、实测获得,涉及人群参数、环境参数等应采用本地区的统计数据。

①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同一地块如因面积较大水文地质情况复杂或是存在地形高差形成不同平台的,应分区获取地块特征参数。对于实测的指标,浓度采用最大值,其他实测指标取平均值(应在污染区域采样点不少于三个,同时要测定上下层土壤),实测指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作为附件。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实测的参数和取值原则

参数名称

单位

表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

mg·kg-1 

最大值

下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

mg·kg-1 

最大值

表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

建设需开挖的污染土壤厚度

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

cm

下层不开挖污染土壤的顶板埋深

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

下层不开挖污染土壤的厚度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

mg·L-1 

最大值

地下水埋深

cm

平均值

非饱和土层厚度

cm

平均值

土壤有机质含量

g·kg-1 

平均值

土壤容重

kg·dm-3 

平均值

土壤含水率

kg·kg-1 

平均值

土壤颗粒密度

kg·dm-3 

平均值

污染源区面积

cm2 

地块挥发性污染物超筛选值区域面积总和

污染源区宽度

cm

地块挥发性污染物超筛选值区域与风向垂向交界面最大长度

②暴露参数

暴露参数应优先采用地块所在地的区域性参数,缺乏本地区域性参数值的,可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中的推荐值。风险评估报告中应说明各参数的来源及数值。

3)暴露量计算

按照暴露评估模型和确定的相关参数计算暴露量,如果地块涉及两种或以上的污染物应分别计算暴露量。

3.毒性识别

应对目标污染的毒性进行阐述,分析污染物经不同途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非致癌效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机理和剂量-效应关系

污染物的致癌效应毒性参数、非致癌效应参数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确定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值。HJ 25.3未规定的,可参考国内地方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推荐的参数值;国家和地方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均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参数值,并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土壤和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评估应采用石油烃分段评估的方式开展风险计算,对于碳段比例不清楚的石油烃(C10-C40)采取相对毒性较高的芳香类(C10-C16)段的毒性参数代表石油烃(C10-C40)进行风险评估。不同类型石油烃各碳段推荐分配比例,各碳段的理化参数和毒性参数见《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4.风险评估模型

对于HJ25.3附录中的污染物,采用HJ25.3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计算;铅的风险评估模型可采用美国EPA的IEUBK(计算儿童血铅浓度)模型和ALM(计算成人血铅浓度)模型开展土壤铅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5.风险表征

通过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最后获取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当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时,代表的地块区域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当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低于过10-6 或危害商超过1时,表示风险可接受,风险评估工作结束。

评审阶段报告编制单位应提供所有参与风险评估参数的值及来源,并说明选择的依据,采样软件计算,其输入参数不得随意更改,并现场进行演示计算,比较计算结果与报告中确定的风险值是否一致。

6.风险控制值

计算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时,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采用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为1,按照采用的风险评估模型计算风险控制值,基于致癌效应和基于非致癌效应的风险控制值,选择较小值作为地块的风险控制值。

土壤的风险控制值不大于GB36600的管制值;土壤风险值低于GB36600的筛选值选择筛选值作为风险控制值。对于地下水功能区划明确的按照相关供能区明确的水质要求确定风险控制值: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选择GB/T14848中3类限值作为风险筛选值;工业和农业等使用功能的地下水污染区域,按照GB/T14848要求制定风险控制值;对于GB/T14848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或不具有工业和农业等使用功能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HJ25.3)计算风险控制值;对于地下水背景值高于风险控制值时,选择背景值作为风险控制值。确定背景值需基于充分可信的科学依据和统计方法。

7.风险评估结果

1)应明确地块风险是否可接受,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明确地块风险控制值,根据风险控制值计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区域的土壤面积、层次及各层次污染土方量,并在各污染层平面图上给出各拐点坐标。土壤污染面积的确定可采用浓度插值法或无污染点连线法等方法确定,采用插值法应说明选择的插值方法以及选取的依据。需将确定的范围与地块土壤污染监测结果、地块现状进行核实,说明污染范围确定的合理性。

2)按照HJ25.3计算暴露风险贡献率,分析主要的暴露途径;

3)按照HJ25.3开展模型参数敏感性分析,计算敏感性比值,明确对风险评估结果影响较大的参数,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取值的合理性。

4)根据分析造成地块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包括暴露情景假设、评估模型的适用性、模型参数取值等多个方面开展不确定性分析。

5)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场地开发利用规划、场地现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对于地下水超过三类标准,但风险可接受的地块,需提出地下水长期环境管理建议,并对未来地块开发抽取或露出的地下水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七、污染地块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

污染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风险管控)评估报告格式参照HJ25.5附录D和HJ25.6E

2.审核材料

按照《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申请效果评估单位因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或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文本及相关检测报告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③评审通过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扫描件),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扫描件);

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相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评审反馈意见(扫描件);

⑤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关键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及相应的专家评审意见(若有评审,扫描件);

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竣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检测报告等(电子版及纸质版);

⑦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二)技术审核要点

1.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的相关资料;开展修复(风险管控)工作现场探勘,并通过与地块的责任人、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地块调查评估结论、修复(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修复(风险管控)工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掌握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修复(风险管控)设施设置、修复(风险管控)监测数据等关键信息,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2.修复、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情况

修复工程起始时间、修复范围、修复涉及参数、污染土壤地下水的处置方式、修复工程平面布置、修复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技术调整和运行优化)、污染土方量的去向、污染源清挖土方平衡(污染土开挖、外运、回填情况)、污染地下水处置后的平衡、修复过程药剂添加量、污染物的去除率、修复过程污染物浓度的变化(运行过程监测数据)、修复工程参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风险管控工程材料的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落实情况、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阻隔墙的渗透性和垂直阻隔墙连续性等参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3.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是否按照环评或修复方案要求开展修复过程的土壤、水、空气、噪声的监测;是否对环境监理过程中的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修复场地是否采取了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1)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

①采样节点

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对于侧壁采用基础维护的基坑,应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部采样或于基础围护实施后在其外缘采样;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

②布点数量和位置

参照HJ25.5执行,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对于底部和侧壁验收监测仍有超修复目标值的,应继续向纵向或侧壁开挖修复,直至检出达标为止。

2)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①采样节点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应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分批次采样。

②布点数量与位置

参照HJ25.5执行。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

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①采样节点:

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采样;可按照修复进度、修复设施设置等情况进行分区域采样。

②布点数量与位置参照HJ25.5

4)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潜在的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废或危废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通道、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①采样节点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修复工程结算后,土地开发使用之前进行采样,可根据工程进度对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进行分批次采样。

②布点数量和位置

参照HJ25.3。

5.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1)地下水原位修复

①点位布设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括地下水修复范围内的上游、内部和下游,以及修复可能涉及的二次污染区域,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及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采样点不少于3个(原则上评估范围内部网格不宜大于80m*80m,存在非水溶性有机物或污染物浓度高的区域,采样网格不宜大于40m*40m),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

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不可利用原位修复的注入井/抽提井采集地下水效果评估测试样品。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未通过效果评估前,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②采样时间

污染物稳定达标且地下水流场达到相对稳定状态时,方可进入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阶段。

③采样持续时间和频次

原则上采用修复工程运行阶段监测数据进行修复达标初判,至少需要连续4个批次的样品进行修复达标初判,采样周期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应至少采集8个批次的样品,采样持续时间至少为1年,原则上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地块可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④监测指标

修复后地下水的检测指标为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的污染物,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⑤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参照HJ25.1和HJ25.2执行。

2)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对抽提后完成修复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按下述方法执行:

①采用序批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②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也可根据处理工艺及进水浓度合理调整监测采样频次。

③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6.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测

1)布点方法

风险管控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等措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目的在于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1年内开展。

风险管控措施评估布点数量与位置: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布置,在风险管控范围上游、内部、下游,以及可能涉及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利用调查评估与修复阶段监测井的,须符合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条件。

2)采样频次

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1年内开展;污染物指标应采集4个批次的样品,原则上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低价,可适当提高采样频次;工程性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评估周期和频次进行评估。

3)现场采样与检测

检测指标设置按照HJ25.5和HJ25.6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要求参照HJ25.1和HJ25.2执行

7.土壤、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1)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①评估标准:

※基坑土壤:为地块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根据其去向确定若修复后回填到原基坑,评估标准为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若修复后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受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地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

※原位修复后的土壤:为地块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值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

※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且回填的土壤: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地地下水用途对应的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作为固废处理或处置的土壤:满足处理方或处置方的接收标准。如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土壤,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②评估方法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根据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效果评估标准,判定地块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效果评估未通过,应指出不达标区域,便于项目后期管理。原则上统计分析法应在单个基坑或单个修复范围(即效果评估单元)内分别进行。

※当效果评估单元样本数量<8个时,将样品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逐个对比,样品检测值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样品点位为合格点位。

※当效果评估单元样本数量≥8个时,可采用统计分析法或逐个比对法进行评估:

统计分析法:效果评估单元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评估标准,且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的2倍时,认为评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对于单个点位修复未达标的污染土壤不超过25m3的,整个地块修复未达标土方量不超过75m3的,则可认为地块总体达到修复效果。对于低于报告限的数据,用报告限数值进行统计分析。

逐个比对法:当同一效果评估单元的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组时,结合t检验(参照HJ25.5附录C)分析采样和检测过程中的误差,确定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值的差异。若各样检测值显著低于评估标准或与评估标准差异不显著,则认为评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著高于评估标准,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2)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①评估标准

修复后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若修复目标值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微生物修复产生的二次污染的评估标准,原则上应根据修复技术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也可参照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②评估方法

原则上每口监测井中的检测指标均持续稳定达标,方可认为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可采用趋势分析进行持续稳定达标判断: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下降趋势,可判断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采用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进行判断。在95%置信水平下,若趋势线斜率显著小于0,地下水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0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

③地下水修复极限的确定

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判断地下水修复达到极限:

※地块概念模型清晰,污染羽及其周边监测井可充分反映地下水修复实施情况和客观评估修复效果。

※至少有1年的月度监测数据可说明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修复目标且保持稳定或无下降趋势。

※通过概念模型和监测数据可说明现有修复技术继续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

※现有修复工程设计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的得到有效的操作和足够的围护。

※进一步可行性研究表明不存在适用于本地块的其他修复技术

④地下水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

对于地下水修复,若目标污染物未达到评估标准,但判断地下水修复已达极限,则应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开展残留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具体做法参照HJ25.6执行。

8.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1)评估标准

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影响预期效果,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应持续下降,固化/稳定化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应达到接受地地下水用途对应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2)评估方法

若工程性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可对风险管控措施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应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

3)后期管理:

①后期管理要求

需进行后期环境管理的地块类型: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以及地下水污染物超标但风险可接受的地块,应提出环境管理建议,包括长期环境监测和制度控制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原则上后期环境监管应直至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达到GB/T 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为止。

②长期环境监测

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开展长期监测,一般通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周期性采样和检测;监测井位置有限考虑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区域、敏感点所在位置,可充分利用地块内符合条件的监测井;地下水原则上每1-2年开展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③制度控制措施

包括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限制进入或使用条例等。

9.结论与建议

明确地块修复(风险管控)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浓度削减是否达到修复(风险管控)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地块是否能够进入下一步的开发利用等结论,并提出地块后续土壤、地下水后期管理、长期监测的要求。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审核表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审核表

(初步调查)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审核表

(详细调查)

          5.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审

核表

          6.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

估技术报告审核表


附件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地块概况

2.1 地块描述

2.2 地块敏感目标

2.3 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回顾与结论

3 评估方法

4 危害识别

4.1 污染源分析

4.2 关注污染物筛选

4.3 受体分析

5 暴露评估

5.1 暴露情景

5.2 暴露途径

5.3 地块概念模型

5.4 模型参数取值

6 毒性评估

6.1 污染物毒性特征

6.2 毒性参数取值

7 风险表征

7.1 土壤风险表征

7.2 地下水风险表征

7.3 不确定性分析

8 风险控制值

9 修复目标值

9.1 风险管控目标

9.2 修复目标值

10 风险管控/修复范围

11 结论与建议

12 附件


附件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审核表

序号

审核要点

备注

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材料*

资料分析

1.调查范围是否明确,范围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2.地块历史开发情况及未来利用规划是否明确

3.不同历史生产时期的地形图、生产平面布置图(含管线图)及遥感影像图

4.企业的生产情况及污染分析(工艺、原辅材料、产品、污染排放及其迁移途径)

5.周边情况(包含敏感目标、周边企业影响等)

6.是否存在污染事故或环保投诉

7.地块历史土壤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回顾

现场探勘

1.是否开展现场踏勘*

2.对地块重点区域、主要生产设施、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状及残留的固废、废水等是否开展现场调查

3.场地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情况的描述

4.是否开展现场快筛并提供快筛数据

人员访谈

1.是否开展人员访谈,访谈对象覆盖是否全面

2.访谈内容是否有对针对性,是否对访谈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调查结论

1.是否按照技术要点明确调查结论*

2.是否提出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或管理的建议

审核结论

1.通过□;    2.修改后通过□;     3.不通过□

注:带*号项有1项不合格,则报告不通过评审。

附件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审核表(初步调查)

序号

审核要点

备注

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材料*

资料分析

1.调查范围是否明确,范围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2.地块历史开发情况及未来利用规划是否明确

3.不同历史生产时期的地形图、生产平面布置图(含管线图)及遥感影像图

4.企业的生产情况及污染分析(工艺、原辅材料、产品、污染排放及其迁移途径)

5.周边情况(包含敏感目标、周边企业影响等)

6.是否存在污染事故或环保投诉

7.是否描述地块土层性质及水文地质信息*

8.地块历史土壤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回顾

现场踏勘

1.是否开展现场踏勘*

2.对地块重点区域、主要生产设施、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状及残留的固废、废水等是否开展现场调查

3.场地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情况的描述

4.是否开展现场快筛并提供快筛数据

人员访谈

1.是否开展人员访谈,访谈对象覆盖是否全面

2.访谈内容是否有对针对性,是否对访谈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污染识别结果

1.是否明确地块调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划分是否合理

2.是否明确地块特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是否覆盖全面*

点位布设

1.布点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2.布点的重点区域的筛选是否合理*

3.土壤点位布设数量及位置是否满足审核要点要求*

4.地下水点位布设及位置是否满足审核要点要求*

监测指标

1.土壤监测指标是否覆盖45项及特征污染因子*

2.地下水监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的特征污染因子*

现场采样

1.土壤采样深度设置依据是否充分,采样间距是否合理

2.是否根据地勘信息选择合适的钻探设备,钻进过程是否做到无浆液、套管跟进,是否采取了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3.土壤采样点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根据感官判断异常或现场快筛结果进行采样点选择)

4.土壤挥发性、半挥发有机物,重金属及理化样品的采集是否符合采样技术规定*

5.地下水建井深度设置是否合理*

6.是否提供地下水井建井结果图及建井记录

7.建井洗井和采样前洗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地下水采样深度是否根据污染物性质进行合理设置*

9.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按照不同检测指标添加相应的保护剂,样品保存运输是否符合技术审核要求*

10.固废和地表水的采样是否按照相应的采样规范要求开展*

样品保存流转

1.样品流转和保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交接及保存记录是否完整,清晰

监测分析

1.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2.所选用方法的检出限和分析设备灵敏度能否满足调查要求,不宜选用检出限与标准限值接近的测试方法*

3.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检测分析(样品交接和分析完成时间)*

4.调查报告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检测实验室应提供承诺函,如有需要,应配合提供原始记录)

5.质控措施是否实施到位,是否提供相应的质控数据(准确度、精密度、空白等)*

结果评价

评价标准和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十一

结论与建议

1.明确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如是应列出主要污染因子*

2.是否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提出下一步开展调查以及地块环境管理方面的建议

十二

审核结论

1.通过□;    2.修改后通过□;   3.不通过□

注:带*号项有1项不合格,则报告不通过评审。

附件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审核表(详细调查)

序号

审核要点

备注

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材料*

初步调查工作评估

1.是否对初步调查过程的合理性及结论的可靠进行评估

2.是否对初步采样分析的质控保证和质量控制进行分析

点位

布设

1.是否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按照污染程度对地块进行分区*

2.超标的重点区域加密方式是否合理,非重点区域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调查*

3.土壤点位布设数量及位置是否满足审核要点要求*

4.地下水点位布设及位置是否满足审核要点要求*

监测

指标

1.土壤监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超标因子以及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

2.地下水监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的特征污染因子*

现场

采样

1.现场采样审核要点同初步调查

样品保存流转

1.样品流转和保存审核要点同初步调查

监测

分析

1.监测分析审核要点同初步调查

结论与建议

1.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是否明确*

2.是否明确地块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

3.是否提出下一步风险评估和地块环境管理方面的建议

审核

结论

1.通过□;    2.修改后通过□;   3.不通过□

注:带*号项有1项不合格,则报告不通过评审。

附件5

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审核表

序号

审核要点

备注

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材料*

危害识别

1.是否对第二阶段调查进行回顾,分析其能否满足风险评估要求*

2.是否明确关注的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及深度,以及地块未来开发利用可能暴露于污染的人群组成*

暴露评估

1.暴露场景选择是否合理*

2.暴露途径覆盖是否全面*

3.暴露评估模型参数选取是否符合审核要点的要求*

4.暴露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毒性识别

1.是否对目标污染的毒性进行阐述,分析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污染物的致癌效应毒性参数、非致癌效应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风险评估模型

1.风险评估模型选取是否合理*

2.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正确

风险表征

1.是否对所有目标污染物的危害商与致癌风险均进行了计算,并选择最大值作为风险表征*

2.危害商与致癌风险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风险

控制值

1.风险控制值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2.是否根据审核要点要求合理选择风险控制值*

风险评估结果

1.明确地块风险是否可接受*

2.根据风险控制值需采取风险管控/修复区域的土壤面积、深度及各层次污染土方量是否明确*

3.暴露风险贡献率、模型参数敏感性分析

4.不确定性说明是否合理

5.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场地开发利用规划、场地现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审核结论

1.通过□;      2.修改后通过□;        3.不通过□

注:带*号项有1项不合格,则报告不通过评审。

附件6

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报告审核表

序号

审核要点

备注

形式要求

1.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审核要求提供材料*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1.是否开展了修复相关资料分析、人员访谈、现场探勘等工作*

2.报告是否明确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风险管控与修复设施设置等关键信息,明确地块概念模型*

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1.是否对修复/管控工程施工完成情况进行回顾

2.是否对施工过程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

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1.是否对开展修复过程的土壤、水、空气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2.是否对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回顾

3.是否开展了效果评估阶段的环境监测*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1.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2.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4.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1.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2.地下水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及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测

1.布点、采样及检测是否符合技术审核要点的要求*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1.评估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2.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1.评估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2.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1.评估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2.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合理*

十一

结论与建议

1.明确地块修复/管控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污染物浓度削减是否达到修复/管控方案所确定的目标*

3.地块修复/管控工作是否完成,是否进入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4.是否提出地块后续土壤、地下水后期管理、长期监测的要求*

十二

审核结论

1.通过□;      2.修改后通过□;        3.不通过□

注:带*号项有1项不合格,则报告不通过评审。



 

抄送: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333号永正大厦12层
  • 电话:0591-22266300
  •           18860151363
  •           15377900188
  • 传真:0591-22266300
  • E-mail:yzst@yzonline.net

永正人才招聘


关注官方微信


闽ICP备2022001420号-1

Copyright © 2018-2026 福建省永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百度SiteMap